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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08年第5号) |
| 发布时间:2008-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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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地收告字(2008)第 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依据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发改投资发[2007]84号、扬发改许发[2007]486号立项批复、扬州市规划局扬规地字2007142、200713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扬州市市政建设处实施运河南路新建工程、开发东路延伸工程需要,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一、开发路至南绕城公路范围内土地面积为239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地号为4-097-019-1、4-097-023、4-097-040宗地部分或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扬州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以及部分国有道路用地等;二、运河南路至渡江南路范围内1542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地号为4-091-003、4-090-064、4-090-065宗地部分或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部分储备中心已征地等(红线范围内已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在注销土地抵押登记后,用地单位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用地范围及走向详见规划红线图。有关拆迁补偿及其他不明事宜请与实施单位联系,联系电话:87321789。
该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证到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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