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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08年第8号) |
| 发布时间:2008-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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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地收告字(2008)第 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依据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发改许发[2008]390号立项批复、扬州市规划局地字32100020080007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实施阮家祠堂整修及北侧环境改造工程需要,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毓贤街北侧、迎春巷东侧土地面积为0.8378公顷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地号为1-058-065、1-058-066、1-061-001至1-061-005、1-061-006-1、1-061-019至1-061-021、1-061-022-1、1-061-023至1-061-033、1-061-082、1-061-038至1-061-055、1-061-061、1-061-062、1-061-065、1-061-066、1-061-068至1-061-070、1-061-086、1-061-087、1-061-052-2宗地的部分或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未确权国有土地。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有关拆迁补偿及其他不明事宜请与实施单位联系,联系电话:87363533。
该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证到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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