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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08年第6号) |
| 发布时间:200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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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地收告字(2008)第 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依据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发改许发[2008]323号项目批复、扬州市规划局地字32100020080004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文化演艺中心”工程前期拆迁需要,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友谊路西侧、大虹桥路北侧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面积为4.8439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涉及地号为1-011-147、1-011-148-01至04、1-011-156、1-011-164至171、1-011-175至184宗地部分或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瘦西湖公园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以及部分国有空地、道路。有关拆迁补偿及其他不明事宜请与项目拆迁实施单位联系,联系电话:87937360
该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证到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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