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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土地登记通知书 |
| 发布时间:201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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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昌:
你于1994年7月申请了达士巷52号的土地登记,领取了宗地号为4-8-15,证号为扬国用(1996)字第1345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据马国瑛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件,发现原登记内包含了马国瑛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错误登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土地登记后发现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登记。为此,本局特通知你: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房地产手续到本局地籍处办理更正土地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逾期不办的,本局将依法进行更正登记,原土地证废止。
特此通告。
附:1 马国瑛《房屋所有权证》
2 《情况说明》
3 马国瑛《土地所有权状》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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