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0-6-30 |
|
|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经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以下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位于扬子江南路西侧地号为4-115-11宗地共计80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扬州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扬州市长春路1号地号为1-11-211宗地32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扬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位于广陵区长春路长春中转站地号为1-11-147宗地6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请上述土地使用者,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到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国土窗口申请土地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