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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证书作废公告 |
| 发布时间:20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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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证 书 作 废 公 告
扬府土(2010)公字第1号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于1995年月根据徐树成的申请,对兴隆桥西18-1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登记。现经核查发现,徐树成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包含了徐光红独立使用的土地,故原登记属于错误登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土地登记后发现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登记。为此,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2月2日通知徐树成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更正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徐树成户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更换土地证书手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土地,特公告如下:
1、 徐树成户持有的扬国用(1995)字第105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2、 徐光红与其他合法使用者应重新向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
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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