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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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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经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以下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扬子江北路东、北外环以南、平山北路以西、维扬区政府以北地块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
1.江苏省电力公司扬州供电公司地号为6-1-58宗地;
2扬州久扬渔具有限公司地号为1-2-11宗地;
3.扬州久毅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地号为1-2-4-1宗地;
4.扬州市郊区久胜型钢厂地号1-2-6、1-2-83宗地;
5.扬州市郊区钢厂地号为1-2-5宗地;
6.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地号为1-2-1、1-2-2、1-2-3宗地;
7.扬州市平山钣金厂地号为1-2-93宗地;
8.扬州市平山乡人民政府地号为1-2-89宗地;
9.扬州市平山中心幼儿园地号为1-2-14宗地;
10.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地号为1-2-13宗地
11.扬州三联摩托车有限公司地号为1-2-54宗地;
12.扬州市新亚客车构件厂地号为1-2-74、1-2-92、1-2-124宗地(均已被扬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收购);
二. 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位于扬子江南路西侧地号为4-115-10、4-115-12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请上述土地使用者,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到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国土窗口申请土地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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