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也要依法进行
发布时间:2008-1-28

违章建筑拆除也要依法进行  
 
     

[案情]
       

张某1994年6月向某区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修建了24平方米一层二间砖木结构平房作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事后,张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中队也未向张某下达任何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却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认定该违章建筑为张某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刘某。同年11月某日,某区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张某新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拆时,又未通知张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张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张某要求某区中队赔偿损失 9000元,被拒绝。张某于1995年2月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中队行为违法并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9000元。  
      

[分析]
       

原告张某未经有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私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原告张某所建的两间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但是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中队未履行法定手续向原告下达处理决定,也未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某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章建筑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程序上不合法,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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