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资回收公司非法占用耕地案
发布时间:2008-1-28

某物资回收公司非法占用耕地案 


 

[案情]   
    2004年3月,某物资回收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未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某村集体所有耕地面积10662平方米,建造水泥地坪8680平方米,房屋设施476.18平方米,并造成被占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耕种。 
处理结果: 
    案发后,某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制止和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区检察院。2006年2月,区检察院向区院提起公诉。2006年3月,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蒋某和监事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和4000元。  

 [分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做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客观方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大量耕地、林地毁坏而非法侵占。 
    四、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构成犯罪主体。 
    本案中的当事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追究经济效益,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造成10亩以上的耕地被非法占用并严重毁坏,触犯了《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司法部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价是惨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保护土地特别是耕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用地。土地法律意识淡薄,乱占滥用土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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