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工作规则(1)
发布时间:2008-11-28
 
主办部门:规划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10101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包括修改审核);
                    010102省政府审批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包括修改审核);
                    010103省政府授权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包括修改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5、《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程》;
6、《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101号)。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要求;
2、规划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是否得到落实;
3、规划文本、说明、规划专题研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4、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及为实现规划目标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并转至主办部门;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应事务,呈报负责人签批;
3、分管负责人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主办部门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一式10份);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一式10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各一式2份)(县(市)1:5万;乡镇1:1万);
涉及修改规划的,提交(4、5、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一式10份);
4、有关专题研究报告;
5、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及有关资料(一式2份);
6、上述1、2、3、4、5所列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式2份)。
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六、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批或审核意见并附批复或请示代拟稿,报请省(市)政府批准;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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