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2)
发布时间:2008-11-28
 
主办部门:规划处
协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地质矿产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1010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4、《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苏国土资发[2005]93号)。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算中并有保障;
6、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7、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受理后,材料齐全、内容审查符合要求的,市级预审的,在10个工作日办结;需报省预审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并转至主办部门;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部门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部门同时办理);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将协办事项转协办部门、汇总协办部门意见并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负责人签批;需报省预审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分管负责人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核)意见;
5、主办部门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一式1份)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选址情况(含土地利用现状)、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拟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说明;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4、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5、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预审意见;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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