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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工作规则(3) |
| 发布时间:200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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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规划处
协办部门:地质矿产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10201县(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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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
4、《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2]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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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审查:
1、成果资料是否齐全;
2、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实际;
3、提出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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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并转至主办部门;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部门递文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部门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汇总协办部门意见,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负责人签批;
4、分管负责人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限:自收到送递文起2个工作内签批意见;
6、主办部门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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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与标准(文字及附表、编制说明一式25份,图件一式2份,专题研究报告5份,第2、3、4、5项材料一式1份)
1、规划文本(含文字、图件、附表、编制说明及专题研究报告);
2、专家论证及评审意见;
3、市(县)人民政府报批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5、电子文档光盘;
6、听证会记录及相关听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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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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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1、同意:报省厅及省政府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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