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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争议及纠纷调处工作规则(6) |
| 发布时间:200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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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地籍管理处
协办部门:法规监察处、土地综合利用事务所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30101土地权属争议及纠纷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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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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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初审、受理、调查、调解、下发调解书或行政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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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
2、经审查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4、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下达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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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有关证据材料;
4、申报材料需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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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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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受理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不同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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