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8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政发(1994)236号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7月10日省政府发布第48号令《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 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办法》出台,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出的重要一步,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昕有权、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发屉社会经济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市各地都要从这一高度出发,把贯彻《规定》和《办法》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清迅速研究贯彻意见,尽快作出部署,抓好落实。

二、征收标准、时间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按《规定》附录中的费率征收。雨花石按宝石类费率4%征收,砾石(鹅卵石)按非金属类费率2%征收。

砖瓦用粘土、水泥配科用粘土、矿泉水、雨花石、砾石开采回采率系数,暂核定为l。其它矿种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

从1994年4月1日起征收,我市在9月底前征收完4月1日-6 月30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后将正常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月缴纳,个体采矿权人缴纳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规定。

三、征收部门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采矿权人的管理情况,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由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再按规定统一划拨到有关县(市),其它矿种乃按《办法》第三条规定由矿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征收。

兴化市,郊区、广陵区、新城区矿产贤源补偿费由市地矿行政主管门委托征收。

四、强化征收管理,做到足额征收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使国家获得应有的资产收益。各地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地矿机构建设、配备与承担征管任务相适应的队伍和设备。要站在国家立场上,为国家足额征收,为国家理财。在征收过程中各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账户,严格执行票据制度和征收表格填报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工商、税务、公安和银行等部门,要按照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加强配合,各司其职。保证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健康、顺利、全面地实施。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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