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政办发[1994]110号
转发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下断提高和饮食结构的变化,含有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有益于人体健康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受到人们广泛的喜爱,我市矿泉水已有11家,经矿管部门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产品均已上市。但目前还存正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一些单位,在不掌握矿泉水资源赋存条件,盲目上马开发; -些地勘单位,未到当地矿管部门核准,直接到有关地区和单位搞矿泉水勘查、评价工作,而且价格很高,甚至不顾我市矿产资源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在一个县或在一个含水构造带中评价多个矿泉水;没有按《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多头搞年检,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等等。如此发展下去,势必引发争夺矿泉水资源之战,造成该资源的浪费,破坏和枯竭。同时重复投资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损失。为确保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必须将矿泉水的勘查、评价、开发利用纳入法制轨道,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利用矿泉水 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统-领导、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开采。
二、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要求开发天然矿泉水的单位,应向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可行性研究,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勘查、评价。进行矿泉水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审核,到省地矿局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开发单位必须凭省储委的审查批准决议书,到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开发利用。
四、为确保矿泉水质量、开发单位必须认真进行矿泉水动态观测、水质检验及提交矿泉水年检报告,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单位实行统一年检制度。
五、对无证勘探、无证开采者,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转发执行。
扬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九九四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