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格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按4‰收取;在101-200万元部分,按3‰;在201-1000万元部分按2‰;在1001-2000万元部分,按1.5‰;在2001-5000万元部分,按0.8‰;在5001-10000万元部分,按0.4‰;在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扬价工(96)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