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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
| 发布时间:20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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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扬地收告字(2010)第 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依据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发改许发[2009]527号立项批复、扬州市规划局地字32100020100004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扬州市市政建设处实施老虎山路拓宽改造工程,决定依法收回位于高桥路至史可法路规划红线范围内15364.6平方米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地号为2-014-015、2-014-012、2-010-061至2-010-063、2-010-051至2-010-057、2-010-047至2-010-049、2-010-043、2-010-040、2-015-040、2-015-049、2-015-050、2-015-034、2-015-009、2-015-043、2-015-047、2-015-010至2-015-013宗地部分或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部分国有道路等。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规划红线范围内已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在注销土地抵押登记后,建设单位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拆迁补偿及其他不明事宜请与实施单位联系,联系电话:87353040 。
二、依据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发改许发[2009]528号立项批复、扬州市规划局地字3210002010000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扬州市市政建设处实施马太路北延工程,决定依法收回位于史可法东路至漕河路规划红线范围内14011.8平方米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地号为2-026-033、2-027-076、2-027-015、2-027-035-1、2-027-060、2-031-109、2-031-058、2-031-075、2-031-081、2-035-001、2-034-105、2-034-103宗地部分或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部分撤组后国有土地和国有空地等。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有关拆迁补偿及其他不明事宜请与实施单位联系,联系电话:87353040
上述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证到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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