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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
| 发布时间:201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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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扬地收告字(2010)第 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依据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计基础发[2002]1332号、苏发改交能发[2006]651号立项批复、扬州市规划局扬规地字20070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延期),因江苏省扬州市航道管理处实施京杭运河徐扬段续建二期工程,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京杭运河槐泗河口至迎春闸北规划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为30.3861公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地号为9-2-100、9-2-101、4-73-1、4-73-23、4-73-13、4-73-14、4-73-17、4-97-41、4-97-10、4-97-37、4-97-35、4-97-43、4-97-33、4-97-28、4-98-1至4-98-3、4-98-7、4-98-10、4-98-11、4-98-12-1、4-98-12-3、4-98-15、4-98-22-1、4-98-23、4-98-62、4-98-27、4-98-29、4-98-31、2-6-8、2-6-24、2-13-9、2-13-10、2-13-2、2-3-1-1、2-3-32-1、2-3-29、2-3-30、2-2-11、2-2-15、2-13-4至2-13-7、2-13-4-1、3-100-1、3-100-2、3-100-3-1、3-100-6、3-100-8、3-100-27、3-100-9-2、3-100-21、3-100-18、3-113-1至3-113-3、3-114-1、3-114-4、3-114-5、3-114-10、3-114-14、3-114-18、3-114-20、3-114-21、3-114-23、3-114-25至3-114-27、3-114-31、3-114-32、3-114-52等宗地部分或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以及部分国有空地等。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规划红线范围内已抵押、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在注销土地抵押登记、解除查封后,建设单位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拆迁补偿及其他不明事宜请与实施单位联系,联系电话:87224074。
该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证到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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