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石取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7-17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扬国土资[2008]123号
 
 
关于采石取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
近年来,我市矿产资源秩序经过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对照国家和省对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为了维护我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杜绝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违法新建扩建各类矿山企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扩建、改建砖瓦窑的问题。粘土砖瓦生产是毁田耗土大户,在我市是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要在现有合法窑业的基础上挖潜,禁止新建窑或在已拆除窑基土地上恢复建窑;因特殊原因所有改建、扩建砖瓦窑的,必须经各县(市)局和各分局初审,报市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关于强化监督管理的问题。各县(市)局和各分局要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控制取土面积、取土深度,防止造成安全隐患,做到定期巡查,定期上报,要求两个月(汛期一个月)向市局提供现场实景数码照片。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矿山企业必须提供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目前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企业,必须明确最低开采标高,防止因凹陷式开采造成矿山环境难以整治,矿山土地难以利用的局面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象发生。
三、关于做好“回头看”工作检查的问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不能麻痹松懈。近期,一些县(市、区)出现少数乱采滥挖和有关损害群众利益的状况,群众上访时有发生。我们在积极履行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要全面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留死角;对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环境和损害集体、群众利益的矿山企业要实行限期停业整顿,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关闭。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抄  报: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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