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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扬州市市政建设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 |
| 发布时间:201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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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国土资[2010]地城字44号
关于扬州市市政建设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
扬州市市政建设处:
你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报告及附件收悉。
你单位因建设北环路工程(一期),拟使用位于运河北路至高桥北路西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28477平方米,其中新征收国有土地126180平方米、国有存量土地2297平方米(涉及地号为2-2-10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规划,经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收回规划红线范围内上述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新征收国有土地一并划拨给你单位建北环路工程(一期),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及走向详见规划红线图(不含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部分)。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你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
该项目曾于2008年办理了划拨用地手续(扬国土资[2008]地城字53号),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扬州市北环路工程建设用地部分用地位置的通知》(苏政地[2009]2110号),道路线型已调整,故原扬国土资[2008]地城字53号用地批复作废。
此复。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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