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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保留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和政策文件。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工作,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依法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参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拟订并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划拨和转让,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政策建议。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审核,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统一管理全市地热资源,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地质论证工作。
(十)承担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组织协调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重大工程建设测绘的实施;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负责航空摄影和涉外测绘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测绘资料、测量标志、基础测绘成果、密级测绘成果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审查全市地图编制出版;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监督管理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下拨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制宣传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按规定履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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